2. 行政立法的采用而在同一时期,姜明安在其1985年教材中虽然延续了苏联行政法学的做法,使用了行政管理法规的概念,但其内涵已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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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 2025-04-05 11:35:51 23合作新村山西吕梁汾阳市

这是一本合著的教材,但有前言和后记,专著的色彩较为浓重。

其二是人格尊严的保护范围和规范领域广阔,必然伴随着多样的受限情形。因此,第51条作为概括性限制条款的存在,实际上否定了移植无法律保留基本权利阶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移植指向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说就更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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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纯—加重作为单项基本权利的内部结构从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规定看,确实存在单纯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两种类型。但是,如前所述,不存在不受限制的权利。[13]张翔:《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逻辑》,《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第27页。[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来源于《宪法》第13条的规定。然而,以依照法律+征收、征用的方式规定的财产权,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方式规定的住宅自由,陈鹏却认为都是单纯法律保留。

原因在于,社会权主要要求国家积极作为,而非排除国家干预。[17]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第244-250页。[14]这也大致反映出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结构。

例如,司徒节尼金的《苏维埃行政法(总则)》设置了苏维埃国家管理的法令与保证执行苏维埃国家管理法令的办法两章,体现了法律-国家管理法令-保证执行办法三个阶段的观念。1983年,B.M.马诺辛等著的《苏维埃行政法》由黄道秀翻译,江平校对,在群众出版社出版。行政法学的承继性恰恰反映着行政法学的学术化要求。[11]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58-459页。

该书是一本法学化的行政法学教材,其体系、概念、范畴都对此后的行政法学产生了较大影响。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法人和自然人)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而采用各种强制手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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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7-131页。 摘要: 改革开放之后,行政法学重新建立,逐步走上正轨。另一方面是对于公民的拘束力,即行政管理法规拘束在其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公民。强制执行的方法通常包括代执行、执行罚、人身或实物强制三种。

真正奠定行政处罚在体系中定位的当属1983年第一本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前两者并不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后者却须以此为前提。认可是审批行为的另一内容,是补充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措施,对审批的对象同意时称认可,重要的行政措施往往要经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另外,自1990年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正式成为考试内容之一。

但事实证明,这种判断是错误的。[40]概观民国以来的这一研究径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未使用广义的行政许可概念,避免了词义的泛化,节约了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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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的行政法学反而受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学影响更大,继而又置身于更为广阔的外国行政法学和颇具特色的中国行政法制度实践之下。另参见姜明安:《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211-212页。

根据国家对许可的控制程度,行政许可可以被划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特许)。[3] 《司法部关于组织一九九〇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1990年2月14日。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和强制征收三种。[21] 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第1页。换言之,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学、新中国初期的行政法学构成了改革开放之后新生行政法学的基础,前后之间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如颁发营业执照属于一般许可,颁发持枪证和边境通行证属于特别许可。

2. 行政立法的采用而在同一时期,姜明安在其1985年教材中虽然延续了苏联行政法学的做法,使用了行政管理法规的概念,但其内涵已有不同。这也显示了其与苏联行政法学之间的连续性。

该书曾作为1985年行政法师资进修班的讲义印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该书指出: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23]但民国时期主流使用的概念是命令、行政命令或委任命令。1986年,姜明安对其教材进行修订,改称为《行政法概论》,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255-258页。不同的是,该书仅在立法层面来使用行政管理法规的概念,而不包括行政的具体行为。后者是指除必需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等。应松年口述、何海波整理:《与法同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

行政组织规范和行政行为规范除调整的范围(即行政内部与外部)有所不同外,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相同的特点,行政机关都是居于主导地位,具有不对等的性质。[3]其次是行政法教材及辅助材料的编写。

[19]该书与《行政法概要》在方法和体系上都有很大差别,在方法上该书已经摆脱了政治学、行政学的影响,在体系上也放弃了各论或分论部分,仅仅针对总论展开。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对于具体事件所作的单方面的处理,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5]1990年,姜明安在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一书在每一章之后都附有参考书目,其列举的早期图书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有管欧的《中国行政法总论》《行政法概要》、林纪东的《行政法新论》、左潞生的《行政法概要》等。在法规用语上,有时将性质上属于认可或赋予的行政措施也称为许可,或对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也称为认可或特许。

虽然有统编教材,但是我觉得统编教材不好用。[18]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以下。[34]这是在一般层面上使用狭义的行政立法概念,并且是首次在教科书中将行政立法提高到章的级别。在大陆法系行政法方面,1988年,南博方的《日本行政法》由杨建顺、周作彩翻译,韩大元校对,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行政许可许可等概念在清末就已传入中国,并在民国时期的行政法教材中得到广泛接受。在这里,主体、客体和行为的公式是不适用的。

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对特定人解除禁止也是许可。[46] 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5-127页。

这实际上就是在制定行政法的立法意义上来使用制定和发布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概念。姜明安:《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176、205-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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